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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政策
芬兰对外经济贸易政策与法规
2007年5月6日

芬兰一直倾向较为自由的贸易政策。

近20年来,芬兰从普及英语到积极加人国际组织,采取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措施,努力摆脱地缘位置边远的影响。目前芬兰大部分经济贸易政策与管理规定已与欧盟接轨。

非关税措施管理

1.进口许可证。芬兰对大部分进口商品无数量限制。某些商品,如部分农产品和纺织品的进口需要进口许可证,由芬兰海关总署发放。

2.配额。对于纺织品与服装,最常用的配额为多种纤维协议(MFA)规定的数量配额,规定每年度非欧盟国家向欧盟市场出口的产品总量。对部分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配额用完后可继续进口,但须缴纳全额关税。

3.进口限制。根据化学废物法和珍稀动植物保护法,某些产品是禁止进口或只能在特定条件下进口,包括药品、农药、植物与食品、电子产品、外来的异种动植物等,视其安全与卫生性能而定。

技术卫生安全标准

1.卫生管理

芬兰采用的卫生管理条例基本符合欧盟统一规则,有关卫生检测规定的细节须向芬进口商了解。

2.技术管理

芬兰标准化协会是芬兰负责评估、认证产品技术标准的主要机构,为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网(ISONET)成员,由该协会发放的产品技术标志、证书主要有:

(1)CE标记:根据欧盟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工业制成品大部分须使用该标记。芬兰标准化协会编有通用规定(SFSCE-100)对CE标记进行管理。

(2)北欧环境标记:由芬兰标准化协会下属环境标记机构发放。该机构为北欧环境标签组织成员。

(3)芬兰标准标记(SFS)。

(4)ISO9000证书:ISO9000系列是芬兰产品质量认证的基础。

(5)TSL资料性标签(主要用于纺织品)。

(6)欧盟生态标记。

(7)环境系统认证:芬兰标准化协会根据英国标准BS7750对公司的环境管理系统进行评估与认证。

除上述标记外,由FIMKO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FI标记也很重要。该公司是芬兰的测试、认证机构,隶属芬兰电器检测局。FI标志为志愿性质量标志,表示产品符合欧盟的安全要求且适合芬兰的安装环境。

3.安全管理

(1)产品责任。芬兰于1991年9月起实行产品责任法,其有关规定与现欧盟产品责任指令一致。

(2)包装。芬兰于1995年6月将欧盟关于包装与包装废料的指令内容纳入本国立法。1995年3月,芬环境部与包装界达成协议,包装界同意在志愿基础上遵守欧盟指令。

(3)标签。芬兰的食品法与产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立法对零售商品的标签有详细规定。标签必须使用芬兰语和瑞典语。原产于第三国的零售食品与消费品的标签由海关实验室管理。

海关管理、海关税目、税率、其他进口税收

芬兰海关以到岸价为基础从价计税,部分商品适用最低或最高限额关税。在1995年至1997年间,芬兰可保留部分与欧盟统一关税不同的临时关税,主要针对部分塑料、橡胶、皮革、金属产品及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如上述商品从非欧盟国家进入芬兰,进口商需缴纳全额临时关税;如从另一欧盟国家进入芬兰,则需补交欧盟统一关税与芬临时关税间的差额。临时关税将于1997年底以前逐步降低至欧盟普通关税水平。

商品原产地规则

芬兰的原产地规则与欧盟规则一致。

外汇管理

芬兰不实行外汇管制,对外汇出入境无任何限制。1996年10月加入欧洲汇率机制(ERM)后,芬兰银行有责任将芬兰马克与其他ERM成员国货币的汇率保持在一定的浮动范围内。目前芬兰与REM挂钩的中心汇率为3.04芬兰马克兑1德国马克,浮动范围为±15%。1997年2月底,芬兰外汇储备达620亿芬兰马克,包括外汇资产、黄金、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储备及欧洲货币机构的埃居提款权。

对直接投资的政策法规与管理以及鼓励投资的领域

1992年12月,芬兰政府颁布"外商收购公司法",取消了在芬兰执行50多年的限制外国人在芬拥有企业和不动产的规定。现在,外资企业与芬本国企业在芬享有同等待遇。目前外资进入芬兰的主要形式是收购芬上市公司的股份。芬兰的投资优惠政策主要为地区性优惠政策,对外国企业和本国公司同等适用。

芬兰地理位置偏北,主要人口与工业都集中在南部沿海地区,中、北部大部分地区发达程度相对较低。因此,芬兰政府鼓励企业对上述地区,特别是发达程度最低的北部和部分中、西部地区投资。

来自:北欧贸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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