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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政策
丹麦贸易管制法规详解
2007年5月6日

总体上来说,丹麦属于采取自由贸易政策的国家。由于它是欧盟(EU)成员国及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之一,在贸易管制方面与欧盟各其它成员国基本上采取相同的措施与步骤。

尽管欧洲共同体相对而言属于开放型市场,但对有些产品却有较大的进口限制,如对农产品、某些工业制成品、服装与纺织、钢铁等进口,就征收较高的进口消费税或者要求事先领取配额、许可证等。不过,欧盟各国的平均关税一般为4-5%,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低的。

1、 进口贸易管制与关税

在丹麦,进口商品一般没有限制,但对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口建材、医药、农产品、纺织服装、家用物品等,要适当地征收进口关税或需要进口许可证。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丹麦对从一些发展中国家、东欧国家以及地中海沿岸国家进口的商品给予最惠国待遇或者更为优惠的普惠制。

但实际上,在钢铁和纺织系统却很少得到关税优惠,拥有较大纺织品出口商的国家往往采取自行限额的政策。值得注意的是,丹方已明确表示,将逐步减少对纺织品进口的限制,并于2005年全部取消现行的贸易与非贸易壁垒。

在进行进口商务活动之前,进口商通常需要到丹麦税务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而我国一般是先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外国公司也可以通过注册登记而成为合法的进口商。但只有丹麦的进口商才能得到“与支付关税有关的特殊信贷计划安排”的优惠待遇,因此,外国公司通常都寻找一家当地公司作为其代理而进行注册登记,以便得到与当地公司相同的待遇。

由于欧盟单一市场已于1993年1月1日启动,成员国之间内部完全实行商品与劳务的自由流动,不受任何限制,因此,这里所指的进、出口商分别是指丹麦与除欧盟各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

进口关税的征收是根据不同的商品及其产地以从价税制(即以商品的价值)来计算的。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则采用从量税制(即以进口商品的数量)来计算,以作为从价税的补充。目前,丹麦采用欧盟关税联盟统一的关税征收方法,即从欧盟之外的第三国的商品在进入丹麦后,首先要在税务局登记注册,以便能按时缴纳进口关税及其它税,在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当地海关将对货物予以放行。这样,就保证了丹政府进口关税的征收及财政收入。

丹麦的进口关税是按月份征收的,缴纳日期为下个月的16日之前。但是,如果在丹麦税务局没有注册的进口商,则必须立即缴纳进口关税。

2、 出口贸易管制

一般来说,丹麦对出口商品没有特别的限制。但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诸如军用设备等商品则有一定的限制,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另外,欧盟对农产品的出口通常给予一定的补贴。

3、 货币管制

丹麦对本地人与非本地人进行的货币交易基本上没有限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丹麦货币国内外流通的注册登记,从而增加财政收入供给。唯一限制是,从其它国家带入六万丹麦克朗以上的货币或者能随时兑现的金融票据都需要通知丹麦国家银行,以便国家统计局准确地统计国际收支平衡。

在丹麦投资也没有任何限制,除非投资者所属国家在其本国没有给予丹麦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机会,这也体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国民待遇原则。

另外,外国人在丹麦可以自由地拥有自己的业务,但丹麦政府对外国人经营当地的房地产业和农场有一些限制。若想经营此类业务,需要得到当地政府的批准。

来自:北欧贸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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